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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保稅組掌理保稅工廠之設立、管理、保稅進口貨物之通關及稅捐記帳等事
宜。分設三課、十一股,各課、股之職掌如左:
一、業務課掌理保稅貨物之通關、簽證、稅捐記帳等事項。分設五股辦事

(一) 業務課掌理保稅貨物之通關、簽證、稅捐記帳等事項。分設五股辦
事:
1 保稅工廠進口報單 (B6、G7) 之通關。
2 保稅工廠各類補稅報單 (G2) 之審核。
3 保稅工廠 B1 、B2、B7 案件之退貨處理。
4 保稅工廠進口原料業務費之徵收。
5 保稅工廠產品內銷案件之審核處理及內銷保證金之收取。
6 保稅工廠原料、呆料、次品、剩餘品申請內銷案件之審核。
7 發貨中心保稅倉庫進、出倉報單之放行。
8 保稅工廠 B1 、B2 報單之放行。
9 發貨中心保稅倉庫 D2 報單之審核。
(二) 第二股:
1 進口證明書之核發及補發。
2 視同出口及進口報單副本之核發、補發及更正。
3 保憎進口報單之電腦審核。
4 審核用進口報單影本之造送。
5 報單之點收、整理、保管借調及銷毀。
6 保稅倉庫業務費之徵收。
7 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三) 第三股:
1 廠商自行具結記帳原料進口案件之處理及簽放。
2 授信機構擔保記帳原料進口宋件之處理及簽放。
3 普通及專用保稅倉庫貨物進出倉案件之審核、簽放及准單之核發

4 稅捐記帳原料進口案件沖稅用報單副本之核發及對帳清表之製作

5 普通及專用保稅倉庫進出倉案件及稅捐記帳案件電腦連線報單之
審結。
6 保稅工廠加工品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 B3 報單案件之審結
及其沖稅用報單副本之核發。
7 保稅工廠及發貨中心保稅倉庫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
(四) 第四股:
1 保稅進口報單及補稅報單之收單、建檔、分類估價答簽放。
2 代徵各項稅費之核計。
3 短裝、溢裝、短卸及破損案件之處理。
4 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5 連線免審免驗報單抽中審核案件之審核。
(五) 第五股:
1 保稅工廠輸入原料及復運進口產品之查驗。
2 保稅工廠售予稅捐記帳廠視同進口報單之廠驗。
3 普通及專用保稅倉庫、發貨中心貨物進、出倉之查驗。
4 保稅工廠出口貨物之廠驗。
5 保稅工廠內銷補稅案件之查驗。
6 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二、查核一、二課掌理保稅工廠及發貨中心保稅倉庫保稅物品之監管查核
等事宜。各課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左:
(一) 保稅工廠設立之勘查及輔導。
(二) 保稅工廠之接管與盤存統計表之審理。
(三) 保稅工廠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之審核。
(四) 保稅工廠帳冊及有關單證之查核。
(五) 保稅工廠庫存數量之抽查。
(六) 保稅工廠報廢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及呆料之監毀及處理。
(七) 保稅工廠存倉及在製保稅物品災變、失竊案件之審理。
(八) 保稅工廠年度盤存之抽核。
(十) B1、B2 案件貨物之收單、審核、掛號及查驗。
(十一) 保稅工廠申請租用廠外倉庫案件之受理及勘查。
(十二) 保稅工廠結束盤存及其結算報告表之審理。
(十三) 貨中心保稅倉庫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