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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法務室掌理關務法令之研議、諮詢、審查、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欠繳案
件之移送強制執行及緝私案件之處理事宜。分設六股,各股之職掌如左:
第一股:
1 執行案件之審核、登記及整理。
2 欠繳人財產、住所、人事資料之調查。
3 調查資料之保管及重大欠繳案件之處理。
4 尚未確定案件之處理及保管。
5 欠繳案件之電腦建檔。
6 關務法規修正案之研擬與審查。
7 法規疑義案件之簽註。
8 法學參考資料之蒐集、整理。
9 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第二股:
1 欠繳案件之移送強制執行。
2 欠繳案件之保全處理。
3 限制及解除欠繳人出境之辦理。
4 債權憑證之聲請。
5 已取得債權憑證案件之處理及保管。
6 執行案件獎勵金之核算及撥付。
7 執行法院之協調、聯繫事宜。
第三股:
1 緝私報告表之管理。
2 緝案之帳務處理。
3 緝私獎金之分配、墊發及報表之編送。
4 私貨及逾期貨物放行通知之開具。
5 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第四股:
1 緝私案件之處分。
2 緝私案件行政救濟之處理。
3 緝案違反貨物稅條例、營業稅法案件之處理。
4 處分確定案件之處理。
5 緝案確定後變價買回申請案件之處理。
第五股:
1 一般貨物之標售。
2 特殊貨物之處理。
3 銷毀貨物之處理。
4 標售貨物底價之擬定。
5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處理。
6 逾期不報關及不繳稅貨物之處理。
7 逾期貨或聲明放棄貨物處理紀錄之處理。
8 移交案件之查驗及估價。
第六股:
1 私貨及逾期貨之點收、登記、整理、保管、儲存及放行。
2 移交案件緝私報告表之繕寫。
3 倉庫之管理。
4 貨物放行出倉之銷案與放行令之整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