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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從業人員認購可認購股數之股份,自繳納股款截止日起繼續持有滿一年、二年及三年者,於期滿時得按其持有股份之一定比率依股票面額增購,但原認購價格低於新臺幣十四元者,按認購價格百分之七十增購;其優惠增購比率如下表:
┌────────────┬─────┬─────┬─────┐
│認 購 價 格(新臺幣)│持有滿一年│持有滿二年│持有滿三年│
│ │得增購比率│得增購比率│得增購比率│
├────────────┼─────┼─────┼─────┤
│未滿二十元 │十八% │二五% │三九% │
├────────────┼─────┼─────┼─────┤
│二十元以上未滿三十元 │十% │十二% │十六% │
├────────────┼─────┼─────┼─────┤
│三十元以上未滿六十元 │八% │九% │十二% │
├────────────┼─────┼─────┼─────┤
│六十元以上 │六% │七% │九% │
└────────────┴─────┴─────┴─────┘
前項股數之計算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
從業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其於在職期間認購可認購股數之股份,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一項優惠增購比率表所稱認購價格,指從業人員認購可認購股數當次公股出售價格中之最低成交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