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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海務處掌理有關燈塔及助航設備之建管、補給及無線電管理事宜。分設三
科並管轄運星艦及各燈塔,各科、艦及燈塔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 辦理海關艦艇之監造、檢驗、監管、巡視、督導及修護等事項。
(二) 有關公文之草擬辦理及相關方案之規劃等。
(三) 其他船舶行政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 燈塔及艦艇之物料管理、儲運及送補。
(二) 海關艦艇武器彈藥之管制、保養及維護。
(三) 燈塔及其他助航設備之管理維護。
(四) 海關通訊密碼 (語) 之控管。
(五) 無線電通信、電子導航設備之監理及維護。
(六) 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燈塔及其他助航設備等新建、修建工程勘查、規劃、設計製圖、編
製預算、監造及協驗等事項。
(二) 燈塔及其他助航設備等附設工務器材、倉庫及修護工廠等管理。
(三) 燈塔及其他助航設備等裝設、維修及改善等事項。
四、運星艦:
(一) 辦理燈塔補給、巡視及搶修。
(二) 燈塔給養器材及人員調動之運送。。
五、各燈塔:
(一) 燈塔設備之使用、維護及管理。
(二) 一般行政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