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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稅則處掌理稅則有關事宜及貨物化驗鑑定事項,依稅則章別分設三科辦理
下列事項:
一、各關稅局稅則分類疑義之解答。
二、各關稅局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案件之複核及覆審。
三、稅則復查案件之研議。
四、一般查詢稅則分類案件之處理。
五、海關進口稅則修正項目之建議。
六、海關進口稅則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新增修訂部分之翻譯及編
印。
七、貨物化驗鑑定及儀器之保養維護。
八、其他有關稅則分類事宜。
各科職掌範圍如下:
一、第一科:
稅則第一章至第四十章及第六十八章至第七十章。
二、第二科:
稅則第四十一章至第六十七章及不屬於其他科辦理之行政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稅則第七十一章至第九十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