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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徵課處掌理進口關稅徵免、進出口貨物通關、各項稅費代徵、規費徵收、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貨櫃之管理、報關行設置管理及進出口貨棧管理等
相關法令之研擬、修訂及執行國際關務等相關業務之處理。分設五科,各
科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稅法令及重要稽徵方案之研訂。
(二) 進口貨物報關法令及有關案件之處理。
(三) 進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案件之處理。
(四) 廢鐵、廢五金、混合五金廢料進口及驗放案件之處理。
(五) 進口貨物短裝溢裝案件之處理。
二、第二科:
(一) 出口貨物報關查驗及有關案件之處理。
(二) 稅款優待案件之處理。
(三) 展覽物品有關進出口通關案件之處理。
(四) 三角貿易案件之處理。
(五) 使用暫准通關證貨品通關案件之處理。
(六) 外銷品售後服務或運回整修通關案件之處理。
(七) 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務規費徵收案件之處理。
(二)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有關案件之處理。
(三) 報關行設置管理有關案件之處理。
(四) 進出口貨棧管理有關案件之處理。
(五) 貨櫃及貨櫃集散站管理有關案件之處理。
(六) 保稅運貨工具管理有關案件之處理。
(七) 普通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核發有關案件之處理。
(八) 境外航運中心有關案件之處理。
(九) 新港口及機場開發有關案件之處理。
(十) 進口貨物短卸、溢卸案件之處理。
(十一) 轉運、轉口案件之處理。
四、第四科:
(一) 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及其他代徵稅捐法令修正之建議及相關案
件之處理。
(二) 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其他代徵費用之研擬、修正及其業務之處理。
(三) 其他主管機關輸出入規定相關案件之處理。
(四)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法令規定之建議及稽徵作業方案之研訂。
(五) 關稅配額法令規定之建議及稽徵作業方案之研訂。
(八) 地方法院函告公司解散清算事件之處理。
五、第五科:
(一) 執行關務之涉外事項。
(二) 國際關務資訊之蒐集。
(三) 其他國際關務之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