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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總局設左列各處、室及燈塔。
一、徵課處。
二、稅則處。
三、查緝處。
四、驗估處。
五、保稅退稅處。
六、海務處。
七、資料處理處。
八、法制室。
九、總務處。
十、人事室。
十一、會計室。
十二、統計室。
十三、督察室。
十四、政風室。
十五、彭佳嶼燈塔、基隆燈塔、富貴角燈塔、淡水燈塔、白沙岬燈塔、台
中港燈塔、塭港堆燈塔、日斗嶼燈塔、漁翁島燈塔、花嶼燈塔、七
美嶼燈塔、東吉嶼燈塔、芳苑燈塔、國聖港燈塔、安平燈塔、高雄
燈塔、琉球嶼燈塔、鵝鑾鼻燈塔、蘭嶼燈塔、綠島燈塔、奇萊鼻燈
塔、蘇澳燈塔、三貂角燈塔、鼻頭角燈塔、東引島燈塔、東莒島燈
塔、烏坵嶼燈塔、北椗島燈塔、東椗島燈塔、花蓮港燈塔、基隆島
燈塔、基隆港西碎波堤燈塔、查母嶼燈塔、新港燈塔、麥寮港燈塔

前項各處、室之下得設科,驗估處、保稅退稅處及海務處各科,並
得分股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