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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副總局長襄理總局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施政計畫之參與。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總局長不在時總局局務之代理。
四、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總局長出席。
五、各種會議總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七、總局長特交事項。
八、主持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委員會會議、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本總局陞
遷考核甄審委員會議、本總局退休人員年節特別照護金審議小組會議
及本總局貨品分類審議小組會議。
九、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