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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徵收科掌理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清理執行等事宜。分設二股,各股之職
掌如下:
一、徵收及劃解退稅股:
(一)徵收業務之規劃。
(二)綜合所得稅大批補稅案件開徵作業計畫之訂定。
(三)各項稅捐查徵報表之審核、統計、彙編。
(四)逾保存年限徵收底冊銷燬之核轉。
(五)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有關徵收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六)其他行政事項及有關徵收業務之處理。
(七)稅款劃解及退稅業務之規劃。
(八)大批退稅作業計畫之訂定。
(九)各項稅捐收入報表之審核、統計、彙編。
(十)分局有關稅款劃解、退稅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十一)其他行政事項及有關稅款劃解、退稅業務之處理。
二、欠稅清理及執行股:
(一)欠稅清理業務之規劃。
(二)欠稅清理作業年度計畫之訂定。
(三)欠稅罰鍰摯發債權憑證案件清理計畫之訂定。
(四)限制出境案件之管制及處理。
(五)債權登記及參與分配。
(六)各項欠稅清理報表之審核、統計、彙編。
(七)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有關欠稅清理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欠稅清理業務之處理。
(九)滯納稅款及罰鍰案件執行作業之管制及規劃。
(十)執行績效之統計。
(十一)其他有關執行事項之處理。
(十二)鉅額專案欠稅案件追查之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