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審查四科掌理營業稅之調查、稽徵、核定及相關行政等事宜。分設二股,
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稽徵行政股:
(一)預算之規劃、編製、分配、分析及督導。
(二)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三)各項稽徵計畫、責任目標之擬訂。
(四)應用書表之增、修訂。
(五)各項稽徵報表之統計及分析。
(六)統一發票印製、發售、配號、調撥及銷燬等相關事項之規劃管理。
(七)統一發票給獎有關事項。
(八)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之推薦及選拔。
(九)辦理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案件(含取消營業人自行
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
(十)辦理營業人總分支機構合併總繳或撤銷總繳營業稅之申請案件。
(十一)辦理營業人申請放棄或恢復適用免稅規定案件。
(十二)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專案查核股:
(一)財政部年度性遏止逃漏查核專案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因地制宜查核專案作業計畫之擬定及執行。
(三)重大違章漏稅案件之查核。
(四)各項查核成果彙整及簽報。
(五)專案查核案件之分案、派查及管制。
(六)新課稅資料需求之研提及審查階段課稅資料之通報處理。
(七)分局、稽徵所年度專案查核作業之督導及考核。
(八)違規營業通報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