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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審查二科掌理綜合所得稅之收件、課稅資料蒐集、個案調查及相關行政業
務;遺產稅、贈與稅之調查、核定、申報收件、課稅資料蒐集、整理、保
管及相關行政等事宜。
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股:
(一) 綜合所得稅各項申報收件作業計畫之擬訂、考核及申報成果之統計
、分析。
(二) 綜合所得稅各項申報作業應用書表之修訂、統計及請印 (購) 。
(三) 綜合所得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四) 綜合所得稅扣繳預算分配之規劃及督導。
(五) 綜合所得稅扣繳檢查業務計畫之擬訂、管制及考核。
(六) 遏止逃漏查核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七) 綜合所得稅歲入分配及短差原因分析。
(八) 綜合所得稅審查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審查注意事項之擬訂。
(十) 外僑綜合所得稅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 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年度審查作業計畫之擬
訂、管制及考核。
(十二) 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務收入實地訪駐查作
業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三) 執行業務者書面審查標準之擬訂。
(十四) 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之研擬。
(十五) 綜合所得稅課稅資料之蒐集。
(十六) 執行業務者帳簿驗印之規劃及管制。
(十七) 綜合所得稅增資緩課、投資抵減、專利權案件之審查。
(十八) 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
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之擬訂。
(十九) 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及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之
擬訂。
(二十) 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查核計畫之擬訂及考核。
(二十一) 綜合所得稅一般行政處分 (逕提訴願案) 之檢卷答辯及補充答
辯。
(二十二) 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個案調查股
(一) 個案調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 其他專案之審查及核定。
三、遺產及贈與稅股:
(一) 遺產及贈與稅審查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二) 遺產及贈與稅課稅資料蒐集、整理及通知申報、催報作業計畫之擬
訂、督導及考核。
(三) 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之受理及非申報案件之編號建檔及移送等業
務之督導及考核。
(四) 遺產及贈與稅大額案件之派查、審查及管制。
(五) 贈與附有負擔及非屬贈與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之擬訂及考核。
(六) 遺產農業用地核准全額扣除及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案件追蹤管
制計畫之擬訂及考核。
(七) 遺產及贈與稅一般行政處分 (逕提訴願案) 之檢卷答辯及補充答辯

(八) 責任目標之規劃及績效統計。
(九) 其他有關遺產及贈與稅行政事項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