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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審查一科掌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調查、核定及
相關行政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年度審查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及抽查。
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選查。
四、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之調查及研擬。
五、同業利潤標準及所得額標準之研擬。
六、薪資及利率通常水準之研擬。
七、審查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八、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九、臺灣地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業務聯繫會議之籌辦。
十、電腦查帳業務之規劃及處理。
十一、資產重估價案件之審查。
十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減免案件之審查。
十三、稅務代理人有關業務之處理。
十四、分局、稽徵所審查作業計畫之督導及考核。
十五、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案件之審查。
十六、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技術手冊增修訂之彙辦。
十七、各類案件責任目標之規劃。
十八、審查案件之分案及派查。
十九、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二十、績效統計。
二十一、審查案件相關帳證之檢收及發還。
二十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收件作業計畫之擬訂、考核及申報成果
之統計、分析。
二十三、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資料之蒐集。
二十四、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作業應用書表之修訂、統計及請印 (購
) 。
二十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滯怠報案件之規劃及處理。
二十六、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事項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