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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服務科掌理租稅宣導、納稅服務等事宜。分設二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宣導股:
(一)各項國稅法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所得稅申報輔導作業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三)新聞發布作業計畫之擬訂、協調及管制。
(四)各項稅務講習會、座談會之籌劃及執行。
(五)學校租稅教育及學生納稅服務隊之籌辦。
(六)簡介之編印及幻燈簡報之製作、放映。
(七)國稅通訊之編輯及發行。
(八)外賓之接待。
(九)各項活動之攝影。
(十)優良納稅義務人之選拔。
(十一)大事紀要資料之彙整。
(十二)分局、稽徵所納稅宣導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三)其他有關租稅宣導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服務股:
(一)稅務查詢事項之服務。
(二)為民服務之訓練。
(三)上級機關考核為民服務績效之聯繫及彙辦。
(四)各單位為民服務工作績效之考核。
(五)儲蓄免扣證核發之督導管理。
(六)新聞剪報及輿情反映資料之蒐集、通報及管制。
(七)納稅義務人反映意見之處理、統計及分析。
(八)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統計及分析。
(九)協談案件成果之統計及分析。
(十)為民服務之意見調查、統計及分析。
(十一)納稅服務績效之統計及分析。
(十二)分局、稽徵所納稅服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三)其他有關納稅服務行政事項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