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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科長、室主任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監察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室
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財政部賦稅署、上級會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
督) 綜理其科、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科、室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核。
二、本科、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計畫進度之考核。
三、依照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本科、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四、本科、室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訂及解答。
五、本科、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六、本科、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呈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