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政風室掌理政風業務事宜。其職掌如下:
一、政風工作計畫之策劃、擬訂及推動執行。
二、政風及其相關法令之擬訂、修正及蒐集編印。
三、政風法令之宣導及政風工作手冊之擬訂。
四、廉政肅貪案例之編纂、講解及優良政風事蹟之表揚。
五、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執行。
六、易滋弊端業務之評估及具體防弊措施之擬訂。
七、業務防弊措施之推動及追蹤管制。
八、貪瀆案件之研析及具體改進措施之擬訂。
九、作業違常單位與生活違常人員之查察及易滋弊端業務之稽核。
十、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本局弊端之調查。
十一、檢舉貪瀆專用信箱及電話之設置。
十二、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受理檢舉案件之調查。
十三、政風狀況之調查分析及政風興革之建議。
十四、政風督導小組之設置及政風督導考核計畫之擬訂。
十五、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之辦理。
十六、公務機密維護規定之擬訂及推動執行。
十七、資訊保密措施之推動及洩密案件之處理。
十八、機關設施安全之維護及協助陳情、請願事件之處理。
十九、首長及上級政風機構交辦事項。
二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受理、查閱及審核事項。
二十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推動執行。
二十二、其他有關政風應行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