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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法務二科掌理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
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行政救濟案件及各稅違章案件之處
理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救濟一股、二股:
(一)復查案件之處理。
(二)訴願、行政訴訟案件之答辯、補充說明及證據調查與言詞辯論之代
理。
(三)行政救濟案件案例之分析及研究改進事項。
(四)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行政救濟等事項。
二、違章管制股:
(一)行政救濟及違章案件之派查、管制及催辦。
(二)各稅非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及督導。
(三)違章裁罰案件處分書之處理。
(四)檢舉人獎金之提成及核發。
(五)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各稅行政救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外)及違章派
查、管制及催辦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