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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徵收科掌理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清欠、執行等事宜。分設二股,各股
之職掌如下:
一、徵收劃退股:
(一)徵收業務之規劃。
(二)分局、稽徵所徵收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三)各項稅捐收入及查徵報表之審核、統計、彙編。
(四)綜合所得稅大批退稅作業及補稅案件開徵作業計畫之擬訂。
(五)分局、稽徵所稅款劃解、退稅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六)稅款劃解及退稅業務之規劃。
(七)其他有關徵收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欠稅清理股:
(一)欠稅清理業務之規劃。
(二)年度欠稅清理作業計畫之擬訂。
(三)限制出境案件之管制及處理。
(四)債權登記及參與分配。
(五)分局、稽徵所欠稅清理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六)各項欠稅清理報表之審核、統計、彙編。
(七)滯納稅款及罰鍰案件執行作業之管制及規劃。
(八)執行績效之統計。
(九)鉅額專案欠稅案件追查之管制。
(十)新舊欠稅清理之各類創新扣款專案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一)其他有關欠稅執行行政事項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