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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服務科掌理稅務服務、租稅法令宣導及外僑稽徵業務等事項。分設三股,
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服務股
(一)全功能櫃台申辦、查詢、發證作業。
(二)國稅法令疑難及稅務查詢事項之解答。
(三)提供為民服務宣導資料及各式書表。
(四)為民服務工作推動、訓練與考核作業。
(五)人民陳情案件之受理及管制。
(六)為民服務意見調查作業。
(七)受理民眾申訴案件。
(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輔導。
(九)本局網際網路之規劃與執行。
(十)本局志工服務隊召募、管理。
(十一)稅務問題電腦題庫語音及速傳查詢作業。
(十二)輔導災害損失申報事宜。
(十三)本局納稅服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四)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宣導股
(一)稅務宣傳資料之印發。
(二)新聞發布及本局業務之報導。
(三)舉辦稅務座談會及稅務講習會。
(四)實施新生代(學校)租稅教育並召訓納稅服務隊。
(五)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與執行。
(六)辦理國稅各項申報宣(輔)導。
(七)舉辦各項宣導活動。
(八)新聞剪報資料之蒐集、通報。
(九)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外僑股
(一)華僑及外國人所得暨課稅資料之蒐集調查。
(二)來華表演歌舞技藝團體及個人之所得資料之蒐集、稽徵。
(三)受理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收件、整理、核定及徵課

(四)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徵收底冊之編製、銷號及徵績之統計。
(五)華僑及外國人出境前稅額之查定徵課及納稅證明之核發。
(六)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之寄送、臨櫃領取及未送達支票
之清理等相關事宜。
(七)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之欠稅清理、移送執行及稅款保全作業。
(八)其他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