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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1 條
法務二科掌理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
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及違章處理等事宜。分設三
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救濟一股
(一)綜合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行政救濟案件
審理及督導。
(二)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補充答辯。
(三)列席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會議備詢及行政法院之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四)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法務
事項。
(五)行政救濟稽徵業務考核主辦。
二、行政救濟二股
(一)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之行政救濟案件審理及
督導。
(二)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補充答辯。
(三)列席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會議備詢及行政法院之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四)其他有關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之法務事項。
(五)行政救濟稽徵業務考核主辦。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違章管制股
(一)違章案件之派查、進度及處理結果之登錄及管制。
(二)違章案件各項表報之編製。
(三)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
貨交易稅、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之違章案件審理及裁罰。
(四)檢舉獎金之核發。
(五)違章案件罰鍰之開徵。
(六)辦理業務性案件之分文、管制及非業務性行政工作、人事及總務等

(七)違章稽徵業務考核主辦。
(八)其他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