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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印信之典守。
二、公文收發與遞送。
三、公文繕印、校對及其他例行文書事項之處理。
四、檔案管理與維護。
五、本局營繕工程之辦理。
六、財物購置、保管、核發、報廢變賣與處理。
七、公務用動產、不動產管理與維護。
八、工友(司機)進用、管理、訓練、考核獎懲與工作調配。
九、事務管理工作之檢核。
十、施政計畫之彙報與管制。
十一、上級交辦案件、立監兩院及其委員會交辦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
願案件及其他重要施政案件之列管與追蹤。
十二、新聞剪報。
十三、公文時效管制與公文查考。
十四、研究發展計畫管制與執行。
十五、研究發展成果彙整與報核。
十六、行政革新及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與考核。
十七、各項紀錄彙整與保存。
十八、圖書資料管理與維護。
十九、機要文書處理與存管。
二十、車輛調配與維護。
二十一、零用金保管、運用與報銷。
二十二、員、工伙食團之協辦。
二十三、消防安全與環境整潔維護。
二十四、各項慶典之籌辦與會場布置。
二十五、員工薪資核算與通知銀行轉帳。
二十六、各種稅款、捐款、借支款及保險費之扣繳。
二十七、現金收支與保管。
二十八、有價證券及票據收存與保管。
二十九、支票簽發、出納帳冊登記與保管。
三十、銀行存款報單之核對與簽復。
三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二、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三十三、有關本局文書、研考、庶務財物、出納、工友及車輛管理之業務
電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