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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副局長襄理局務,權責如左:
一、本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本局公文書 (稿) 之批閱或核轉。
三、局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之職務代理。
四、奉派參加或主持本局重要會議。
五、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六、局長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業務之襄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