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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局財務調度執行之監督。
三、本局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之裁示。
五、本局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之指示及核定。
六、本局公文書 (稿) 之批閱核判。
七、本局重要案件變更處理之決定。
八、本局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本局主管之請假及職員七日以上假期之核定。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及事務處理方針之裁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