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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會計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歲入、歲出預算之審查及編擬。
二、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編擬、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本局歲入、歲出預算執行之控制、經費動支之會簽、審核及編製付款
憑單及傳票。
四、保管款、代收款收付之審核及編製付款憑單及傳票。
五、經費流用之申請。
六、歲出應付款保留之申請。
七、動支第一及第二預備金之申請。
八、本局及所屬單位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事前核簽及監標
、監驗事項。
九、辦理本局及所屬單位之歲入、歲出及其他財務收支等內部審核事項。
十、本局歲入、歲出及財產統制帳類等記帳憑證之編製。
十一、本局歲入、歲出與財產統制帳類等會計簿籍之登記。
十二、本局歲入、歲出與財產統制帳類等會計報告之編製。
十三、本局會計簿籍、憑證之整理、裝訂及保管。
十四、本局及所屬單位績效報告之彙編。
十五、彙編本局及所屬單位會計報告。
十六、本局及所屬單位決算之編製。
十七、統計資料之蒐集、報告表之編製分析及統計圖表之設計繪製。
十八、國有公用、非公用財產會計原始憑證之審核及記帳憑證之編製。
十九、國有公用、非公用財產會計簿籍之登記及國有財產月報、年報之編
製。
二十、國有財產會計制度之研擬、修訂及執行。
二十一、本局及所屬會計、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及獎懲等案件之
核轉。
二十二、本局及所屬會計、統計人員職務之管理。
二十三、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二十四、關於本局會計、歲計及統計業務之電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