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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四組掌理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分設左
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工作之設計、規劃。
(二)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業務執行之監督、考核。
(三)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佈建工作之指揮管理。
(四)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蒐集稅政、稅風資料之指揮處理。
(五)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辦理告誡、勸勉等預防措施之審核、指
導。
(六) 稅 (關) 務人員財產申報表之保管、處理。
(七) 稅務監察文書、檔案之保管、處理。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發掘風紀線索之指揮、管制。
(二)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辦理違法、違紀、中間舞弊案件之審核
、指揮。
(三)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辦理涉及風紀情事之逃漏稅案件之審核
、指揮。
(四)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辦理獎勵案件之審核。
(五)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與有關機關之連繫、協調。
(六) 密告檢舉交查、交辦案件之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