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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會計室於年度終了對本處經費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需保留經費於下年度
繼續支用者,應根據契約或其他確實之原始證件依照法令規定報請核准保
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