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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委員及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所需經費,分別由財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局(處)編列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