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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各區鹽務辦事處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長警,業
務繁重地方,得置副處長一人,輔助處長辦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