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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至十五人,其中七人,由財政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金融
司司長、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主任、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臺
灣省財政廳廳長、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理事長、交通部郵政儲金匯業局局長
兼任之,其餘由主任委員就其他相關機關 (構) 代表或已捐贈基金之本國
銀行總經理 (局長) 中選聘之,並得聘學者,專家二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