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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一等辦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處務;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五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二人,專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股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設計師一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課員三十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二人;技佐三十人至三十二人,助理員三十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技佐十六人,助理員十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操作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三人或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