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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分等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地區關稅局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列為二等局:
一、位於國際港口或機場,年處理進出口報單、轉運申請書達二十萬份及
進出口報單、轉運申請書達二十萬份及進出口、轉口貨櫃二十五萬個
或入出境旅客二百五十萬人次,並轄有貨櫃集散站、空運貨物集散站
、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聯鎖倉庫或其他須海關監
管之事業機構者。
二、位於內陸地區,年處理進出口報單、轉運申請書達五十萬份及進出口
、轉口貨櫃三十萬個,並轄有貨櫃集散站、空運貨物集散站、加工出
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聯鎖倉庫或其他須海關監管之事業
機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