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一等關稅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二等關稅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及各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局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