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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懲戒事件發交到會後,即由主任委員平均輪流分配於各委員先行審查。
前項懲戒事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之事件不屬懲戒委員會之權限者。
二、未依會計師法規定移送者。
三、移付懲戒報告未列舉被付懲戒會計師違失事實並提出證據者。
四、移付懲戒報告未確實引述被付懲戒會計師違反之法規依據或引述法條有誤者。
五、懲戒事件不合格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