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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覆審之決議送達後,覆審委員會應將其決議通知懲戒委員會。
被付懲戒之會計師對於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未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者,其決議即行確定。
覆審決議確定或經被付懲戒之會計師提起行政訴訟而遭裁判駁回者,懲戒委員會應將覆審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及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會計師所屬會計師公會、原移送單位或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