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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行政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之其他人員代理出席;受指派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