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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地區支付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一等處置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輔助處長處理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