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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三人,室主任三人,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三人,視察六人至八人,稽核一人,技正四人或五人,分析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人,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一人至十三人,科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二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助理員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操作員三人,辦事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