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自費入住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榮家應終止契約:
一、不符入住規定。
二、違反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三、無居住事實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