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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或修正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或修正。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