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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會計事務之處理,指財團法人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並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