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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訓練機構申請獎勵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第二條所定資格之文件。
三、各職業訓練班之招生簡章與參訓學員名冊。受職訓中心或榮服處委託者免附。
四、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名冊、在職證明正本及相關職業保險繳費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