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訓練機構接受職訓中心或榮服處委託辦理職業訓練班者,向委託機構提出申請獎勵金;非受託辦理之訓練機構,向各地區榮服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