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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訓練機構申請獎勵金,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各職業訓練班為全日制,且訓練課程時數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二、訓練機構所辦各職業訓練班,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達參訓人數四分之一者,或接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委託之各職業訓練班,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達參訓人數二分之一者。
三、各職業訓練班課程結束翌日起三個月內,參訓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率(以下簡稱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且累計就業達三十日以上者。
訓練機構符合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辦理評選,公開表揚,並得發給獎座、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