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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就學生活津貼:
一、非第二條所定申請就學補助之中低(低)收入戶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二、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
三、逾第四條所定申請期限。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就學生活津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就學生活津貼,由輔導會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