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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水電優待:
一、未提出申請或檢附資料不齊。
二、申請資料與戶籍資料不符。
三、不符優待條件。
四、水電優待處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
五、不遵守自來水事業機構、電力事業機構(以下統稱水電事業機構)營業規章,致其營業遭受損害。
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通知水電事業機構,自事實發生之次期起停止優待。不符優待期間之差價,由輔導會以書面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