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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工業相關事項,特設
龍崎工廠(以下簡稱本廠),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