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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榮譽國民之家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除臺北、花蓮及馬蘭榮譽國民之家置副主任二人外,餘置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