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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核醫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核醫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核醫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