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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機關(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本會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