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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六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五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眼科。
九、耳鼻喉科。
十、牙科。
十一、病理檢驗科。
十二、復健科。
十三、急診醫學科。
十四、皮膚科。
十五、加護醫學科。
十六、傳統醫學科。
十七、藥劑科。
十八、營養科。
十九、醫務企管室。
二十、社會工作室。
二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二、秘書室。
二十三、人事室。
二十四、政風室。
二十五、主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