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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取銷優待:
一、與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
二、居住處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
三、家屬關係變更不符優待條件者。
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者。
五、積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者。
六、不遵守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致自來水事業營業遭受損害者。
七、有竊水行為者。